2009年1月22日,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屋顶的广告牌被大风吹落,造成自家销售的6辆华泰圣达菲牌汽车不同程度的损伤。汽车销售公司将为其制作安装广告牌的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广告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约3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委托一家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制作、安装经营场所的屋顶广告。2007年8月,广告公司完成了安装工作。2009年1月22日,广告公司设置的屋顶广告被风刮落,造成汽车公司所有的6辆华泰圣达菲牌汽车不同程度的损伤。汽车公司支付受损车辆修复费用2.7万元。汽车公司在事发后立即将广告牌损伤车辆的情况告知了广告公司,并委托公证机关对广告灯箱的外观及受损车辆的外观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2500元。2009年2月4日,广告公司到汽车公司处了解车辆损伤情况,承认责任在广告公司,但只同意为汽车公司重新设置屋顶广告。双方协商未果,汽车公司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告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约3万元。
广告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广告公司受托在汽车公司屋顶设置的广告牌被风吹落造成汽车公司车辆受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汽车公司要求广告公司赔偿修车费以及公证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支持了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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