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6-21 19:25:46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产赠与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具备赠与合同与赠与公证书;缴纳相关费用、不得偷税漏税;房屋所有权应当及时转移登记;受赠人应当作出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一年之内。

一、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4、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5、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6、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民法典中赠与合同有必要公证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可以不进行公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予子女的房子可以收回吗?

赠予子女的房子可以收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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