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二)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因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因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因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三)申请人在驾驶证被注销前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
(四)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五)申请人身体、年龄等条件符合申请恢复的准驾车型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六)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或撤销的情形。
考试
(一)申请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并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考试合格;
(二)考试时间30分钟;
(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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