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姐在这场禁赛风波中遭受了一定的麻烦,因而产生了打官司的想法是很正常的。要打官司,她可以从三种途径入手,或者说可以打三种官司。
杨小姐首先可以打平等参赛权的官司。诉讼的肇因,不过是组委会一度禁止其参加决赛。后来,经过抗争,又经向国际主办方征询意见,杨小姐又被同意参加决赛。虽然她个人的参赛资格又被重新认可了,但中间毕竟有一个歧视风波。按理说,打官司所要争取的,应是与天然美女平等的参赛权,是要抗议对人造美女的歧视。但是,杨小姐没有打平等权的官司,因为法律依据不足:一个民间文化机构举办的选美比赛,主办机构所作的一切决定,不过是民间团体的商业行为或文化活动,杨小姐是无法状告组委会或承办公司侵害了她的平等参赛权的。
杨小姐还可以打合同违约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讲,主办比赛的公司与参赛的她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主办单位既然事先没有明确地在要约即参赛资格公示上明确禁止人造美女参赛,杨小姐报名即承诺,标志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既然成立,一方就不能单方面变更或废止合同。但是,打合同违约官司旨在追索因违约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要证明在这场取消决赛资格旋又恢复参赛资格的风波中杨小姐遭受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并非易事。况且组委会旋即又同意杨小姐重新参赛,即主办方又继续履行了合同。所以,打合同违约官司理由显然也不充分。
这两种官司既然都不便打,那么只好打名誉权官司。
杨小姐打名誉权官司,是一种诉讼策略。她要捍卫的权利,表面上是名誉权;但实际上,她所期待的结果归根结底还是人造美女的选美参赛权得到司法上的认可。
但是,既然她提起的是名誉权诉讼,那么我们只能从名誉权上去为杨小姐分析法律根据和诉讼利弊了。杨小姐之所以要起诉,主要是不满组委会两次通知书。杨小姐认为前者是歧视,后者是施舍,是对人格很不尊重,伤害了尊严和名誉。这是起诉的正式理由。
这理由成立不成立呢?我觉得颇成问题。民法学界一般认为:名誉权的侵害通常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传播时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向社会公开或传播公民的隐私;
(3)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4)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根据这四条标准来判断组委会方面是否侵害杨小姐的名誉权,我们可以发现本案中并没有第(1)(3)(4)条的嫌疑,惟一与本案似乎有关的是第(2)条。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杨小姐受过重大整容,身上11处动过手术,这一事实早在参赛前即不是隐私,而是公众信息。当此情形下,组委会的禁赛通知陈述了她是人造美女的事实,复准参赛的通知中说杨小姐有强烈参赛的愿望,都不过是陈述真实事实,都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我觉得杨小姐通过这场诉讼,不会得到比恢复参赛资格更多的东西。不管官司结果如何,惟一的大赢家将是整容医院。因为如果正式通过法律途径认可人造美女的选美参赛权,那么将来的选美活动就势必蜕变为所有整容医院手术效果大比拼,这些医院正偷着乐,准备着更多的箱子筐子装银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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