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潮安区外事侨务局或饶平县外事侨务局或湘桥区外事侨务和台湾工作局或枫溪区外事侨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潮安区外事侨务局或饶平县外事侨务局或湘桥区外事侨务和台湾工作局或枫溪区外事侨务局窗口侨务局窗口人员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各县区侨务部门提出初审办理意见报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潮州市外事侨务局在审批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单位,由县级侨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窗口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潮安区外事侨务局或饶平县外事侨务局或湘桥区外事侨务和台湾工作局或枫溪区外事侨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潮安区外事侨务局或饶平县外事侨务局或湘桥区外事侨务和台湾工作局或枫溪区外事侨务局窗口侨务局窗口人员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各县区侨务部门提出初审办理意见报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潮州市外事侨务局在审批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单位,由县级侨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有无特殊环节
有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规定和要求
审查量化表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180自然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
180自然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八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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