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离婚后拒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前妻诉至法庭。可被告李某某先是以各种借口来拖延诉讼,拖延不成后又以怀疑女儿不是其亲生为由企图逃避抚养责任。近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某承担自女儿出生之日起至18周岁的抚养费。
2014年9月,张某带着一岁多的女儿小欣到法院起诉孩子的亲生父亲李某某,要求孩子的父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原告小欣的母亲张某拿出了其与被告李某某的离婚协议、原告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被告的工资证明等来证明其诉讼主张。然而被告李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诉讼,拖延不成后又以怀疑原告小欣不是其亲生女儿为由企图逃避抚养责任,且不主张进行亲子鉴定。
该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小欣自出生以来均由其母亲张某独自抚养,被告李某某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原告非其亲生女儿,且被告的工资证明其收入稳定,故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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