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针对的是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分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在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列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即可。
针对二审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案件中,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原审当事人,其诉讼地位应首先列明其二审诉讼地位(如: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并在括号中注明其一审诉讼地位(如:一审被告、一审原告或一审第三人)。其理由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确立的原则,前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原审诉讼地位确定,而该“原审”应当理解为距离再审程序最近的诉讼程序,即二审程序。若该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既非上诉人亦非被上诉人,则因其在二审程序中依原审诉讼地位分别可能列明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故其在相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地位亦应相应地分别列明为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
相关知识: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敏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当出现民诉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中有第1、3、12、13项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撤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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