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包括个人存款和单位的存款。在司法实践中,不管行为人通过何种方式吸收公众存款,都离不开对“公众存款”的界定,目前实践中对“公众存款”的理解有很大争议,笔者对本罪中的“公众存款”具体分析如下:
对公众的理解是本罪的关键之处,对本罪的判决至关重要。黄京平教授认为“公众”二字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只有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才能构成此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何为公众?《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众”解释为:社会上大多数人。
笔者认为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里对“人”的理解应该包括单位在内,单位同样也有存款,而且数量更大,更容易影响金融秩序,所以不应该把单位排除在外。
结合本罪的构成来看,本罪中的“公众”具有以下几种内涵:
第一,“公众”说明本罪犯罪对象的广泛性,即存款人的多数性,单单吸收几个存款人的存款,即使给予存款人远远高于央行的利率或者高于央行利率的其它财产权益,也不能够扰乱金融秩序,不会构成本罪。
第二,“公众”说明本罪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即对存款的身份性质不作要求。本罪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行为人都是接受的。
第三,“公众”说明本罪吸收存款的公开性,即吸收存款是以面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的。
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单位的存款。
一、北京非吸案件立案标准
非吸案件涉及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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