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一般是需要间隔一年的。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公司名称变更一般需要间隔1年。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需要什么材料?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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