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1、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2、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4、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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