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约定了附赠物品内容,应依约履行。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附赠物品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开发商违约后怎么维权
1、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后退房;
2、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据此,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卖商品房的广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商品房销售广告有法律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但未因相对人的承诺成立合同;商品房销售广告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三、商品房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商品房广告与实际不符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卖方应具体确定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并具体确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视为要约,即使说明书和承诺未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商品房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进行赔偿:
1、具体确定说明和承诺;
2、广告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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