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1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否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审查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申请手续是否齐备。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发生的人。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的,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二、申请人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依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五、申请仲裁必须在时效内提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除外。
二、合同纠纷能仲裁吗
其实合同争议是可以申请仲裁的,只不过要在之前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是有专门的仲裁协议。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依法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要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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