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3-06-05 09:03:05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类别】卫生/医疗事故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文】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5月25日)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山东省卫生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涉及的事项再进行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再审法院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作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再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但不应当直接受理当事人的再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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