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税收居所的联系,即纳税人具有征税国的居民身份。
根据国际税收实践,一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该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一国税法上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即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因此,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是影响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重要问题。
目前,确定居民身份的原则和标准基本上是由各国政府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国内立法形式加以规定的。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综观各国的税法实践,关于居民身份的确认,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住所标准。即以自然人在本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
住所是指自然人设立其生活根据地并愿意永久地、固定地居住的场所,通常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
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中国、日本、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但住所作为一种法定的个人永久居住场所,并不完全能反映出某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因此,不少国家通过税法做了补充性的规定。
例如美国纽约州税法规定,凡在本州境内拥有一永久性住宅,且在纳税年度内又在本州境内居住6个月以上,则应视为本州居民。
英国税法规定,凡在英国拥有住宅的,不论其居住时间长短,只要在纳税年度曾在英国境内停留,即确定为英国居民。
2.居所标准。即以自然人在本国境内是否拥有居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
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的经常性或习惯性居住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国际税收协定一般也采用这一标准。
居所作为确定个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之间的联系,这是它比住所标准显得更为合理的地方。
但这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个人的经常居住的场所,往往由于缺乏某种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从而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
3.居住时间标准。即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作为划分其为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并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拥有财产或房屋等因素。
这种标准具体、明确,在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对于居住期限,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国家规定1年或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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