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彩礼如果夫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一,根据实际情况退给全部或者部分彩礼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吗?
返还彩礼有以下条件: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退还彩礼钱。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况不用返还彩礼
在下列情况下不用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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