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这个欠条出了问题
没写单位和个人关系
起诉到法院也没要回钱
重庆晚报讯欠条写成便条,关键是欠条上写的是单位欠款,又不写明单位和个人的关系。由于欠款人不买账,双方闹上法庭。近日,南岸区法院判决,因书写欠条不规范,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张强(化名)在法庭上诉称,2012年,李勇将某地职工过夜门窗安装项目分包给他。他按月完成门窗安装义务,却迟迟没有得到工程款。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曾因工程款纠纷,在2013年5月20日向派出所报案。同日,张强书写了一张便条,内容为:巨峰欠机场工程款45000元。于2013年6月3日付张强20000元,2013年6月5日付25000元,李勇在张强名字的下方签了本人名字,签署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并捺上自己的手印。
便条主文内容中总共有四个手印,两个大手印为张强的,两个小手印为李勇的。
便条的形成地点两人说法不一:张强称是在派出所形成的,李勇称是在派出所外形成,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张强称李勇拖欠工程款45000元,但举示的便条内容为巨峰欠机场工程款,张强并未举证证明巨峰与李勇之间的关系;李勇在便条上签字,不能证明其拖欠张强的工程款。同时,张强也没有举示其他证据证明李勇拖欠工程款。
法院认为,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张强承担,为此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重庆文龙法律服务所律师蒋晓兵建议其正确写法:
欠条
欠款人李勇(身份证号码××××××××××××××××××),系巨峰公司负责人,因在×年×月至×年×月,将某地职工过夜门窗安装项目分包给张强。现(标明时间×年×月×日)工程结束,共欠张强(身份证号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工程款。于2013年6月3日付张强20000元(贰万元整),2013年6月5日付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欠款人:李勇
落款时间:2013年5月20日案例2:那个收条出了问题
收到20万写收30万元
余款险些没有要得回来
重庆晚报讯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因为承诺书上的这句话,蔺先生差点没有讨回剩下的十万元工程款。近日,南岸区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返还蔺先生十万元。
蔺先生诉称,2011年,他承接了某处的木工工程,后因该投资公司不能施工,双方办理了结算,投资方尚欠蔺先生十万元。事后,他多次向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王某催款,但对方迟迟不付款,随后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蔺先生应获得工程款项52.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此款项分成两部分,其中30万元由投资公司支付,剩余22.1万元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
2012年10月9日,蔺向投资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上载明,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还余贰拾贰万壹仟元整,由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并签字确认。
随后,该投资公司财务人员向蔺先生转账支付工程款20万元。王某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蔺某某壹拾万元整。
蔺先生称,他只收到20万元,承诺书中的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是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不代表已经收到30万元。
而王某辩称,30万元中的20万元是通过转账支付的,另外10万元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蔺先生写的今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说明他已收到全部工程款。
法院审理认为,蔺举示的证据明显优于王某,且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对蔺的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蔺先生虽在承诺书中确认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但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投资公司在2012年10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与承诺书确认的现金支付相矛盾,也就是说,承诺书今天收到现金叁拾万元整并非代表蔺已实际收到现金30万元。其次,结合王某出具的10万元欠条,能够证明投资公司还余10万元没有支付。
法院判决,投资公司归还蔺先生工程余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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