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人江先生从事装修装潢,几年前,他到福建做生意,结交了建材商陈先生,双方在几次买卖后成为好友。4月9日,两人为一张字条闹翻了,陈先生拿着对方开的一张收条,将江先生告上法庭,索要对方赊欠的3万元货款,没想到因一字之差败诉而归。
据陈先生介绍,2006年9月19日,江先生从他手里购买了价值32400元的胶合板600片,并写下收条:今收到陈先生胶合板600片。落款处有江先生签名。好像应该写欠条吧。陈先生觉得应当写欠条比较妥当。不过,考虑到对方是老顾客,又是好朋友,没多计较。之后,他向江先生催收货款时,江先生却一拖再拖,最后竟不认账了。
在诉状中,陈先生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和同期利率。而江先生则否认曾有欠款,称款项早就付清了。
长寿法院认为,陈先生提交的收条仅能证明江先生收到胶合板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江先生欠付货款,依法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解释,收条不同于欠条,欠条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表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是证明立据人收到货物或钱款的事实。至于江先生基于什么情况收货,是已付款后收货,还是先收货后付款,货款是否已经支付,收条本身无法证明,尚需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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