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购买土地建立厂房,现取得政府的土地补贴要否征收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因此,该企业取得的政府土地补贴款不符合上述条件,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