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是怎样过规定的
时间:2023-06-01 17:56:31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该这么办:

1、积极主动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提供员工不愿意自己参加社会保险法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曾经与用人单位达成书面协议,同时用人单位已经每月按时将用人单位应该缴纳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法费支付给了员工,有工资支付单为证。

2、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存在,则劳动者没有依法离职而擅自走人属于旷工行为,用人单位调查落实后可以对该员工做出旷工处理。

3、《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前,应该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报酬、保险、公司的规定、工作时间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一旦产生劳动纠纷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确保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举报违法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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