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赔偿数额。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
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
3、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
4、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5、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
6、法院要求鉴定的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7、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8、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9、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
10、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鉴定传染病疫情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发现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传染病疫情的能力;
2. 传染病调查和分析的能力;
3.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能力;
4.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和救治的管理能力;
5.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在鉴定传染病疫情时需要满足以上条件,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准确、有效的控制和救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环节。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委派熟悉案件的人员参加鉴定会。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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