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庭或者法院允许,劳动纠纷案件可以由朋友代理。就是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帮他参与案件的诉讼。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法人参加代理关系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失,应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担负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同,又可分为:(1)一次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一次性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完成,代理即告终止。(2)持续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较长的时间内委托代理人持续性办理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民事法律行为。(3)总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委托代理人办理对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代理活动。
委托代理由本人授权意思产生,性质上属于意定代理。其基础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雇用合同等,即所谓职务代理。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等意定代理的基础关系可以各不相同,但共同特点是代理权皆产生于授权行为。因此,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不能成立或失去效力,也不能影响代理人的代理权。这既是为了充分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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