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韶关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材料及授权书;
2、广东省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二、韶关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申请受理条件
申请人具备当地户籍,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标准。
三、韶关最低生活保障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确定保障金额,发给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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