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有哪些情形
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解除协议,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履行或完全履行之前,当协议的解除条件满足时,由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的意思,合同关系可以追溯到过去。
2、解除应以合同中有解除权条件的约定为前提。这实际上是合同解除问题中意义自治原则的另一种体现。
3、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法定解除条件满足之前,合同关系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而被追溯和消除。
应该说,这三种解除中的第一种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造成的,后两种情况下的解除可以称为真正的解除,其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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