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家族传承之部分,若遗产已归入家庭共同所有财产范畴内,我们须在分配遗产之时,预先剔除他人的权益。
对于那些已经投身于职业生涯(亦即参与了劳动),并对家庭共同财富积累做出了实质贡献的子女们,我们有必要给予他们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应有权益的明确认可。
在父母离世并明晰其所属遗产范围之际,应从共同拥有的家庭财产中剥离出那些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得的份额。
而针对未成年人以创作成果获取收入或奖金奖品,以及通过接受馈赠、遗嘱及继承等途径所得财产,虽然其使用和支配权暂归父母代理,但其所有权毫无疑问应归属未成年人。
一旦其父母离世,对其遗产进行分配时,必须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父母的遗产区分开来,不能混淆视听,将其视为父母的遗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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