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纷争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倘若一方当事人坚决反对离婚,那么法官将会依据诸多复杂因素进行全面权衡后作出最终裁决。
通常情况下,法官会对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
若无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存在法定的离婚理由,例如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等等,法官或许会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决定。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应以夫妻间的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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