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不得绝对的以财产的产生时间判断财产的归属。例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即使产生于登记后,也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2、约定的共同财产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否则无效;
3、其他问题。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有:
1.约定优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对家庭共有财产,应先析产,确定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6.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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