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违法强拆能否降低拆迁成本?
政府的非法强拆不会降低拆迁成本,反而会增加拆迁成本。除了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需要补偿被拆迁人的其他损失,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违反规定的手段,迫使被征收人迁移,造成损失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财产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二)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赔偿;(三)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予相应的赔偿;(5)财产被拍卖、变卖的,应当支付拍卖、变卖所得;拍卖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六)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应当支付必要的赔偿金停产停业期间发生的经常性费用,给予补偿;
(七)罚款、罚没、冻结的存款、汇款释放的,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八)造成其他财产权利损害的,按直接损失赔偿。(1)行政机关可以起诉违法强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法律。
温馨提醒,法院通常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由拒绝立案,但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可见,立案法院的法官们非常清楚,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可以起诉,只是当事人口头推诿,这是实践中“立案难”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可以起诉违法拆迁,当然也可以提起复议程序。从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的原则来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应当限于征收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等部门的行政行为。过去,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行政机关审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拆迁单位资质、安置方式等诸多具体行政行为,裁决、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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