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违法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4-01-05 14:42:33 1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拆迁决定不服或认为侵犯合法权益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包括对征收决定不服、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认为侵犯经营权等。拆迁纠纷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拆迁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拆迁行为决定侵犯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违法行为包括:

1.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2.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4.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5.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6.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7.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因此,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拆迁行为的不同方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们知道拆迁纠纷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诉讼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拆迁决定不满或认为其侵犯了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拆迁违法行为的不同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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