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因合同所引起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其诉讼的法定有效期为三年。这一期间自权利人确切理解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自身权益已受到损害并准确确认责任承担者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时也是诉讼时效的起始点。然而,如果情况发生在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间,该期限将被认为已超出自我国人民法院的法定保护期限,从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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