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须在六个月内予以审结。若遇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延长的,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至六个月;如仍需延长的,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同样地,若遇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延长的,也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最后,对于审理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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