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死亡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赔偿,丧葬补助等补偿,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单位拒不一次性赔偿的,残疾人、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经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具体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12)死亡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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