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切实有效地防止违法活动,进一步摸索和总结土地监察工作的经验,指导全国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局1987年11月郑州会议的部署,决定在第一批监察试点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监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推荐和与我局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以下市、县作为第二批国家和省级土地监察联合试点单位:山西省榆次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营口市,江苏省南通市,安徽省固镇县,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阳谷县、淄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贵州省清镇县,云南省安宁县,甘肃省成县,青海省民和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海南省海口市。
二、第二批土地监察工作联合试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务必于今年九月底之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监察机构,组建监察队伍并落实有关编制和经费;
(二)配齐乡(镇)土地管理员,将县、乡(镇)、村三级监察网建立起来;
(三)制定并完善土地监察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四)将监察试点工作方案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司。
三、第二批土地监察联合试点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监察试点的相关工作,于今年10月底之前将上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联合试点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省、地两级的监察试点工作。
另外,同意下列市、县作为我局土地监察工作的联系点:江西省南昌市、景德镇市、宁冈县,广东省茂名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陕西省西安市,辽宁省锦州市,吉林省延吉市、辽源市、珲春市,湖北省武昌县,安徽省蚌埠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绛县,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县,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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