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时机是什么时候?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时限是三十天。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是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一般人身伤害鉴定等级标准
一般人身伤害鉴定等级标准分为十级,具体等级如下: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完全靠别人帮助,或者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以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三,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宜;社会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似社会交往频繁;
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能部分替代,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三、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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