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沪价管(2009)011号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
为保持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基本衔接,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4.18元调整为每升4.50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按中准价执行。
二、请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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