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青价格[2009]174号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2009年9月2日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09]3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7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92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09年9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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