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2、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一、如何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个人和部门可以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查询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等。
二、到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需要多久
到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没有规定时限,实际办理中当场即可调查完成。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调取结婚档案的方式如下:
1、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其办理调取结婚档案,其中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一、结婚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信息;
2、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4、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档案移交的方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2、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总之当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调取结婚档案,如果结婚档案信息不一致,可以持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更改。其中婚姻登记档案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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