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审查保证书的注意事项:在等待审查期间,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违反审查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别情况,命令嫌疑犯,被告人后悔,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9条等待审判的嫌疑犯,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地址、职场和联系方式变更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发送信息时立即发生事件(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事件情况命令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不得遵守以下规定(1)进入特定场所(2)不得与特定人员见面或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4)不得将护照等出入境证明书交给执行机关保存。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区分情况,命令嫌疑人后悔,再次缴纳保证金,提交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
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书格式及范本
保证书
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如果是单位作保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与被保证人的关系、住址)
被保证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
(被保证人姓名)因(写明案由)一案被(司法机关名称)立案侦查。保证人愿意担保(被保证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
此致
(司法机关名称)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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