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狭义的商标权司法保护指的是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法、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审判,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广义的商标权司法保护还包括处理商标犯罪的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督商标行政执法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一,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商标权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才会采取措施。
第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在主要依据商标法之外,民法及其原理是其更主要的法律渊源。
第三,在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过程中,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诸项民事责任形式的核心与关键环节,也是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在。第四,有关商标确权的异议、争议行政裁定事由,可通过行政诉讼形式寻求司法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商业活动中或者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需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客观上使用注册商标,既没有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一开始使用商标时没有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或许可,但事后得到其许可或追认,或者是商标注册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理不问、表示默认,这种行为不存在违法。
第二,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质损害,也可能是无形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具体可表现为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的减少,因制止侵权而造成生产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标信誉度降低、遭到消费者投诉等。
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如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一系列行为所共同造成的,即多因一果的情形,如行为人伪造商标标识、中间人负责运输、销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实施者均有可能成为侵权人,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第四,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自己无权使用,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他人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体表现: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权终止的情形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标权
1、对员工进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培训,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商标保护意识。
2、条件成熟时申请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的范围及力度。
3、企业还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市场的运作情况,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及时诉诸法律手段并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时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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