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自然环境保护:为了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对山脉、绿水、蓝天、大海的保护。这里就涉及到了不能私自采矿或滥伐树木,尽量减少乱排(污水)乱放(污气)、不能过度放牧、不能过度开荒、不能过度开发自然资源、不能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等;
2、地球生物保护:包括物种的保全,植物植被的养护,动物的回归,维护生物多样性,转基因的合理、慎用,濒临灭绝生物的特殊保护,灭绝物种的恢复,栖息地的扩大,人类与生物的和谐共处,不欺负其他物种等;
3、人类环境保护:使环境更适合人类工作和劳动的需要。这就涉及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玩的方方面面,都要符合科学、卫生、健康、绿色的要求。地球上每一个人都是有权力保护地球,也有权力享有地球上的一切,海洋、高山、森林这些都是自然,也是每一个人应该去爱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保护环境的法律有哪些方面
1、《宪法》中环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第十条、滴二十二条);
2、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们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
可分为三类,(1)自然资源保护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3)其他类的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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