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倒签”合同,本质上是指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后,但在其生效之前,双方实际上已经展开了具体的合同项目合作实施;
而当该合同的执行阶段结束或者项目成功完成后,再进行合同的补充签署工作。
然而,关于这种合同模式的管理和执行中,却潜藏着不少挑战与潜在风险:
首先,这通常会导致合同订立前的那段时间内,由于诸多不可预知的变数存在,致使双方的权益分配以及法定义务的清晰性运作出现困难,从而可能为日后的法律纷争埋下隐患;
其次,在双方产生某些分歧或者矛盾时,由于当时缺少足够的证据记录,在矛盾化解方面也会碰到各种困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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