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和一般保证的区别
时间:2023-03-13 19:00:16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都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二)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在诉讼中,连带责任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单独先诉保证人先予偿还;一般保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出了借款人明显出现不能履行情况外,贷款人只能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三)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就主债务未约定保长础拜飞之读瓣嫂抱讥证期限的,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四)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五)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呢

借款人不还钱,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不同保证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并不相同。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该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款人要按约定期限还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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