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
时间:2021-09-27 19:10:19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方法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

打击错误又称目标错误、行为误差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因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刑法中事实错误的一种。如行为人欲杀死某甲,于是朝某甲开枪射击,却命中某甲身边的某乙,这就是打击错误。

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但因对犯罪手段发生错误认识,致使其使用不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或方法实施犯罪行为。例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杀人,即属于手段错误。行为发生手段错误,应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但若行为人愚昧无知,采用的手段对社会不存在任何危险性,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打击错误的特征

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并针对侵害对象实施加害行为。(2)实际侵害了行为人意图以外的另一个对象。(3)行为人主观上设想的因果方向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方向不一致。打击错误造成侵害结果,行为人有过失的,承担过失的责任。不具有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因打击错误而未遂,仍应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果由于打击错误,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应从一重罪处断。在中国,有的刑法学者认为,打击错误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无关,纯属客观方面的失误,因此,不属于刑法错误的范围。

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区别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是关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学说。

基于具体符合说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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