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运用
时间:2023-06-21 22:26:54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规则》对电子密码的运用,使作为物权凭证的电子提单的转让成为可能。按照该规则第7、8条规定,在采用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必须事先约定,他们将用电子方式进行通讯,并将使用电子提单而不使用书面提单,这是使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当事人通过对电子提单的密码的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其具体过程是:承运人在接收到发货人的货物之后,应该按照发货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发货人已接收到货物的电子通知(其中包括同意日后传输的密码),发货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该收讯;根据该电子信息,发货人便成为持有人。

《规则》在处理电子数据与书面的关系时,采用了“功能等同”(fnctionaleqivalent)原则。根据第11条规定,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取本程序的当事方均同意载于计算机数据贮藏中,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显示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确认的电子数据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本地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必须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采纳上述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认为业已同意不再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

1、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2、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3、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

(1)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4、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当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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