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其格式和内容与提单大致相同。在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船长签发,托运人可凭海运单和其他单证办理结汇手续。海运单通常是通过电子通讯手段传送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船到港之前或之后,目的港的承运人代理人向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或通知方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通知和身份证明提货。
与提单相比,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无须凭海运单,从而实现了快速提货。因其不可流通性,非法得到海运单的人也无法凭以提货,这样减少了象提单那样因被盗或遗失使船方或货主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
2、电子提单
随着电子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的使用日益广泛。电子提单的产生就是这一技术在海运领域中的具体运用。
所谓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电子提单按密码进行流转,能够有效地防止航运单证欺诈。1990年国际商会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承认当事人以电子提单代替纸提单的约定有效。
1990年6月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明确了电子提单的法律适用和电子提单项下货物支配权的转移等问题。该规则规定,电子提单应受传统的提单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拥有货物支配权的买方,可以通过转让这一权利来实现货物的转卖。这说明电子提单有传统提单的流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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