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司法解释
时间:2023-04-14 01:10:08 1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

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8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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