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应增加适用罚金刑
时间:2023-08-18 14:12:21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行《刑法》第283条对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规定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条规定的量刑予以修改,增加罚金刑。

理由主要有:

一、从立法上适用罚金刑的目的来看,适用罚金刑的目的是不使非法牟利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现行《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而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属于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钱物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应当适用罚金刑。

二、从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的概念和特征来看,这种犯罪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物质利益。如果适用罚金刑,不仅可以给基于此种目的的犯罪人以有力打击,而且可以通过罚金刑这种附加刑的适用,剥夺他们的再犯能力,从客观上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强化特殊预防功能。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都是为了非法获得物质利益。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犯罪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所得数额较大,但由于该条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罚金刑,使得犯罪人在经济上受不到相应的处罚,不利于打击犯罪。所以笔者建议对《刑法》第283条进行修改,增加适用罚金刑。

(作者单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新刑法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判几年?

非法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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