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下:
1、恢复原状,是指订约前恢复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可以用同一种返还;
2、别的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降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要求赔偿;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未采取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协议解除的后果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
3、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损失,如果获利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
“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
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
”
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要么自己独享主张权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解除协议的告知函是不是律师函,要看发函主体而定,如果是律师出具的,就是律师函。
如果是协议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出具的,告知函就不是律师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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