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经国务院批准的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移交省级管理后,直接纳入省级统筹。行业国有单位的各类用工,以及所属各类非国有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用工都纳入省直统筹范围。行业单位所属其他非国有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着先审核、后移交的原则,将企业职工有关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及基金结存等情况审核清楚后,再纳入省直统筹。
2、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直统筹项目的核定,严格按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执行。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参见: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我省管理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险[1999]6号)
发布日期:1999年4月15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15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8日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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