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包括:
1、培训所需场所的平面图;
2、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4、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必要的技能训练设备、设施、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的文字证明材料。
二、办理材料
页数要求1页
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页数要求1至2页
页数要求2页
页数要求1页
有关场所、设施要求拍照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网址:http://wsbs.gdqy.gov.cn:8080/catalog-admi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局,省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保安培训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行政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各区公安分局服务大厅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各区公安分局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局,省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保安培训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各区公安分局服务大厅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设立保安培训单位许可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10号市公安局4号楼治安巡警支队二大队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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