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居民申请住房条件
1,属于本村居民,只有一个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中心村。确实有一个必要的农民来建造住房。
2。没有房子的村民需要盖房子。由于地质灾害,房屋倒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搬迁;
4。孩子多的家庭需要在孩子长大结婚后分居;
5。根据乡(镇)、村、社区证明,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为危房,需改扩建。国家、省、市、县需要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地质灾害避险安置的。国家公益性建设需要搬迁农民的房子。
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第二,农村建房的申请手续也需要办理房产证,手续按以下顺序办理:
1。建房户提交申请,填写《农村建房申请审核表》。
2;
(1)镇、村建设办意见;
(2)镇国土分局意见。(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并出具批准文件;(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出具批准文件。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担保费,核发农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许可证。7。房屋建设者在开工前,应报镇政府现场检查、打桩定位,实行施工全过程管理。8。房屋建设者竣工后,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到现场检查,出具房屋竣工验收证书,并退还房屋所在地押金按规定建设。10。业主凭验收证书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房主领取房屋产权证。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人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统一登记。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其中,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负责保护和管理。第六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土地变更登记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你上面提到的,需要集体土地使用证来满足村里的居民。只有一个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中心村。确实有农民需要盖房子,没有房子住,还有村民要盖房子。你可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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